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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杨浦这一优秀案例榜上有名→ 最新消息

2023-05-03 15:08:13 百度新闻

日前,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和“指导案例”征评活动。在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推荐征集、初步评审、专家复审和公众投票等程序,评选产生了本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以及90件本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资料图】

其中,由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执法主体的“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入选2022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

来了解

具体案情和处理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杨浦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接杨浦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关于政益路某商务广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协查,一名王姓女性举报某商务广场有一疑似开展代孕和促排卵的场所。王某某自称于2022年7月22日被一司机先带去了某区某医院进行体检,随后在政益路某商务广场9**室接受了促排卵针注射。8月1日由司机开车将其从该商务广场送至另一个城市广场地下车库,随后换了一辆车辆载其到外省不明地点进行取卵手术。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地点执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政益路某商务广场8楼和9楼。查见在8楼查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冰箱内查见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6盒(1ml:0.1mg×7支)、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3盒(15iu/盒)、重组人促卵泡激素注射液3支(900iu/1.5ml)、查见注射用重组人促卵泡激素92瓶(75iu/瓶)、一次性注射用针头10支。在9楼内查见醋酸甲羟孕酮片1瓶(2mg×100片)、型号为yds-10的液氮容器1瓶、无标识白色液氮容器1瓶。调查中,当事人承认自公司2021年11月17日成立至2022年8月1日,由谢某某多次为王某某等人在该商务广场**号9**室注射促排卵药物,注射的药物为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重组人促卵泡激素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促卵泡激素,待时机成熟后,将其转运至b市一不明地点开展取卵手术。

二、处理结果

2022年8月1日收到区公安协查信息后,即受理,当日予以立案,并赶赴现场开始调查,对公司负责人、相关员工及投诉者进行询问,收集并固定证据。经调查查实,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8月1日擅自在政益路某商务广场9**室为王某某注射促排卵药物,2022年8月5日进行了所级层面的合议,讨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没收全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合议当天即发出听证告知。2022年8月15日区卫健委启动重大法核讨论,同意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8月16日签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9日进行处罚后复查,该公司已不在营业中,也未见行医人。

为王某某注射促排卵针的人员为谢某某。谢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为他人注射促排卵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另案处理。同时本机关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某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三、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社会舆论焦点关注的代孕案件。这类健康管理公司所处位置和违法行为较隐蔽,人员信息无法确定,使卫生健康执法人员难以确定线索。卫生健康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监督、和公安部门信息互通、线索排摸、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治。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得当、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本案中,由于行医人注射促排卵药物的时间不固定,使得无证行医行为难以认定,卫生健康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搜查出药品、收集证人证言,确定促排卵药物注射的行为以及实施人员等,将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开始于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8月1日,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并顶格处罚。此外,对从事为他人注射促排卵针的人员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涉案产品或行为危害风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财物数量销量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为他人注射促排卵药物,涉案行为危险风险性较高,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本案做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本案中,当事人多次为王某某注射促排卵针等针剂以达到促排卵的目的,属于医疗行为,并且是代孕活动中卵子买卖交易的必然环节,之后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再将培育好的胚胎移植到代孕妈妈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认为上述违法行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带来负面影响,危害风险性较高。此类代孕案件的困难之处在于隐蔽性强,并且时间、地点、人员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是有亲身经历的投诉人前来反映,也无法准确提供代孕的各条服务链信息,这些都是代孕案件难以取证的重要因素。该案件顺利结案得益于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迅速的处置能力和明确的判别能力,与公安联动配合,及时收集现场数名人员的证人证言,确保案件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某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加强长三角地区多部门联防联控,把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近年来,杨浦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虽然不断对“代孕”活动进行专项整治打击,但地下代孕产业链仍然存在,这种现象扰乱了医疗市场的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侵害了人民的权益。杨浦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代孕”活动的力度,同时加强在辖区开展打击“代孕”、打击“无证行医”等普法宣传,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

文字:卫盛

编辑:奚宇轩

资料:上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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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杨浦